在一款游戏中有这样一位角色,他姓杨,独臂背剑,面容俊朗却气色异常,仿佛中毒未愈,招牌武功是“怅然伤神掌”。这会让你想到谁?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游戏嵌入文学、影视作品元素,可以增强叙事厚度和市场吸引力,然而,未经授权就“借壳登场”,极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某软件科技公司经授权获得《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金庸小说以及《武林外传》影视剧的游戏改编权。
两被告自2017年起运营一款武侠题材的网络游戏,虽然并未直接使用涉案作品人物、武功的原称,但却通过谐音替换、情节复刻、台词模仿等方式呈现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桥段。如“洪七公”在游戏中变身“断指神丐”,并出现断指、嗜吃、传功的经典桥段;“杨过”则化身“杨麒麟”,“黯然销魂掌”易名为“怅然伤神掌”等。
2021年,原告曾就两被告运营涉案游戏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承诺删除游戏内的侵权内容。但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不仅未履行删除义务,反而在2024年上线的新版本游戏中,又新增多项与涉案作品相关的侵权元素。
于是,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嘉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此前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权利人就新发现的侵权内容有权随时通知修改”的开放性维权条款,其核心在于停止侵权。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未彻底删除既有侵权内容,反而在新增版本中叠加侵权元素,构成新的侵权行为,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旨在保护原创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公有领域素材。涉案游戏实质性地采纳并融合了原作品中被详细刻画的人物特征、剧情桥段等独创性表达,且整体上与涉案小说形成对应关系,属于对作品表达层面的使用,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改编权。
被告主张取材于传统文化的抗辩亦难以成立。如《射雕英雄传》中“降龙十八掌”武功的招式“潜龙勿用、见龙在田、终日乾乾、或跃在渊、飞龙在天、亢龙有悔”均取材于《易经》乾卦,但金庸通过生动鲜活的情节铺陈,使之承载了独立于原典的新意义,形成了作者独创性的艺术表达。涉案游戏直接复现了小说中经二次创作的具体招式描写,属于对涉案小说独创性表达的侵权使用。
此外,涉案游戏中还出现了影视剧《武林外传》中具有高度辨识度的元素,如将人物“佟湘玉”改为“佟镶玉”,借用“葵花点穴手”“照顾好我七舅姥爷”经典台词等,并在宣传推广中借用涉案作品中的知名人物和武功名称。该使用虽没有展示具体的故事情节,但事实上攀附了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足以造成公众对涉案游戏与作品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两被告在此前纠纷中明知其行为侵权并承诺整改,但其不仅未删除侵权内容,反而新增侵权元素,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率、侵权内容贡献率、原告通知义务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并依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余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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